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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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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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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淄医保20236

 

各区县医保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5%、10%、15%、20%,详见附件。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通知(以此为准).pdf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2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