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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双通道”管理药品进行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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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通道”管理药品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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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通道”管理药品进行调整的通知

                    淄医保字202314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稽核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推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双通道”药品管理工作,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要求,对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进行动态调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调整药品管理范围

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纳入“双通道”管理。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中,选择部分价格较高、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双通道”药品管理目录和“三定”管理药品(见附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加强谈判药品配备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双通道”药店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谈判药品,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并通过协议约定“双通道”药店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价格衔接。

三、加强工作宣传考核

各区县医保分局、“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双通道”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及时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升群众对“双通道”惠民政策的满意度。要密切关注群众需求,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加强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工作,将定点医药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群众用药购药满意度等情况一并纳入考核指标。

“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pdf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32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