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办公室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淄博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经开管办发〔202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门单位:

《淄博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2.2 扑火指挥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4 区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逐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总结报告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

6.2 交通运输与携行装备物资保障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扑火物资保障

6.6 扑火资金保障

6.7 培训

6.8 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经济开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1.4.7 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各镇、林区企业、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1.5.1 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 1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 1000 公顷以上 5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 3 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 5000 公顷以上 8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 8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 20 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2.1.1 淄博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

2.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镇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区县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区县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跨镇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级政府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指挥,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个以上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2个以上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火场指挥部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  指  挥: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  指  挥:区公安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组成单位:以下部门单位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修订完善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各镇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区办公室: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党工委、管委会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团工委:在区森防指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

负责组织协调三大通讯运营商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组织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所需经费,负责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筹集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缴通行费等工作。

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工作组:负责做好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区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负责组织提供全区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为自然资源部门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工作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民政保障工作组: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教体文旅工作组:负责督促、指导各镇教育部门、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配合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要求导游在带团行程中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2.4 区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森防指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

2.4.1 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及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请示调动直升机参与灭火;负责一般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火场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当地政府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专家与通讯组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 

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部门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2.4.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支持保障组由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区森防指指令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工作组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网站、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接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人员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镇政府及应急、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分局报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县及周边地市交界地区及威胁到国有林场安全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其他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镇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区级预案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区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申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 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 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防火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4.1 区级Ⅳ级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4个小时、其它林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一个镇级行政区域内、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接收与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4.2 区级Ⅲ级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6个小时、其它林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4.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申请跨区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扑火需要,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4.3 区级Ⅱ级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8个小时、其它林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4.3.2 响应措施

在区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申请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调动驻淄部队、武警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就近实施火场灭火和支援工作。

(7)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4 区级Ⅰ级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4.4.2 响应措施

在区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区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3)组织相应部门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5)根据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管委会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管委会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

本区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本区以外增援扑火时,全区组织机动扑火力量原则上由80人编成:其中区机关干部救援队(兼职)50人,南定镇10人,傅家镇10人,沣水镇10人。

本区以内增援扑火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全区跨镇支援机动扑火力量原则上由140人编成:其中区机关干部救援队(兼职)50人,南定镇30人,傅家镇30人,沣水镇30人。并视情申请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驻军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

跨区县调动森林消防救援专业队伍时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调动驻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别商淄博军分区、驻军部队、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交通运输与携行装备物资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物资的配备与运输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跨区增援携行装备物资自行保障能力不低于2日,灭火机携带数量人手1台。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请求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单机日飞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飞行安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按照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频率、呼号,进行通讯联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

6.5 扑火物资保障

区和各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并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7 培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定期召开典型火灾案例研讨会,不断总结实战经验,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6.8 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每年应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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