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办公室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经开管办字〔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门单位:

《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地下水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淄博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管辖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管辖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4.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详见附件2),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应急工作部署,执行省、市、区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统一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下级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必要时区管委会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业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治理事业部、农业农村事业部、卫生健康事业部、政务协调服务部、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2.2  镇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鼓励相邻、临近的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抽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事业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参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等级监测方案;尽快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卫生健康事业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业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农业农村事业部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政务协调服务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社会治理事业部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事件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协调联系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管辖区域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1.2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农业农村事业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指挥部组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1.3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3.1.2  信息共享

根据市统一部署,推动相关数据平台完成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等功能。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100号)等文件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区、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点河流和区域大气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能力。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一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二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区管委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四级):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管委会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同级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分局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管委会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管委会,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1.2  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管委会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管委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区管委会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向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全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9)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污染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发二次污染。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事业部、卫生健康事业部等部门及政务协调服务部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直至解除应急状态。

(2)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解除应急状态。

(3)土壤污染处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事业部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反应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危害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明确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如严禁烟火、防毒防爆、进入现场方式等。应迅速采取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修补和堵塞泄漏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缓化学品持续泄漏。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已泄漏的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严防引发二次污染。将收集到的泄漏化学品、被污染水、覆盖物及其他处置物资,统一运送到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后,解除应急状态。

(5)生态破坏处置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务协调服务部、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农业农村事业部立即开展原因调查、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2.4  环境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同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区管委会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2.6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实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区管委会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辖区骨干企业建设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2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政府、区管委会分级负担。市政府、区管委会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区管委会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7.2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每年至少组织1次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最终由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淄经开管办字〔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总指挥:区管委会副主任

二、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

四、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确保应急物资供应能够保障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区工业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科研课题研究,推广环境应急科技成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区级负担部分的保障,加大对环境应急支持力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承担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原因调查、损害调查和评估,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协调联系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组织或配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区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供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社会治理事业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事业部: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卫生健康事业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政务协调服务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交通管理办公室: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区管委会部署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按照区管委会部署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应急通讯录

序号

部门名称

应急值班电话

联络人

联系电话

1

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7870206

解源

17685686858

2

区经济发展局

7862296

朱先中

17865920959

3

区工业科技局

7862712

陈鹏程

18105333889

4

区公安分局

2137046

孙琳

17805332783

5

区财政局

7870171

杨鹏

13806432620

6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3051618

柏雨君

18705332918

7

区生态环境分局

7862729

曹延江

18560701265

8

区建设局

7870182

刘毅

15684731901

9

区商务局

7870052

李俊夫

18605332889

10

区应急管理局

7013983

李美彦

17658605409

11

区市场监管局

7013906

徐昊男

18954422761

12

区消防救援大队

7862735

孙明

18705332883

13

社会治理事业部

7870063

王友明

13589526708

14

农业农村事业部

7876116

隋哲

17694297326

15

卫生健康事业部

7870235

刘喆

13616442142

16

政务协调服务部

7870125

张艺涵

18811328285

17

区交通管理办公室

2139057

杨勇

18705338008

18

南定镇人民政府

2980477

赵玉世

18560372408

19

傅家镇人民政府

2902555

刘凯

15866745112

20

沣水镇人民政府

2081266

王超

18615116592

 

                 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区管委会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市政府值班室

0533-3183406

2

市生态环境局

0533-3183020

3

淄博经开区管委会值班室

0533-78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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