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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23262F/2021-518538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05 发布机构: 经开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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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淄博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淄经开管发20213号),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本规定实施前,土地已有使用者且确实难以收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1.招标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和接受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的行为。

3.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当地报纸发布宗地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选择入市地块的有意使用人,并与其就入市地块使用条件、权利、义务和地价款等进行磋商,协商交易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让程序和操作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须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规则实施。

4.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5.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天,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6.公告发布后,出让人应当委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交易活动,并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接受报名、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等。

(三)出让合同内容

1.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双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的金额与方式;

4.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5.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6.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7.国家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

8.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9.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