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六稳六保—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的通知发文机关
经开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199768/2020-5138634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文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
有效
淄博经济开发区
关于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鲁办发(2015) 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办发(2016) 20号),参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公务用车管理行为,特印发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杜绝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一、适用范围及配备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没有公车的编制的单位可采用短期租车的形式予以保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开支。区级及镇级机关配备的(含为保障有关工作短期租用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二)配备标准
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5.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6.租赁社会车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所需费用在部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规范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三)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用于办案、监察、稽查、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是指行政执法用车及调研接待用车等。行政执法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单位)用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适用范围: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和计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单位)。调研接待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工作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五)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本单位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三、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九)不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公车;
(十)无正当理由租用社会车辆,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
(十一)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
(十二)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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