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镇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发文机关
经开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199768/2024-5496146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4-10-15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镇级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
各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 号),参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 年版)》。研究制定了《淄博经济开发区镇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 年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一、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乡镇政府有履职需要且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杜绝出现履职人员空闲或设施闲置仍安排预算购买服务的情况。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三、加强全链条绩效管理。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乡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