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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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199768/2022-525650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财政局 |
淄博经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给予
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本区实际,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期间购买淄博经开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激励购房个人(家庭)积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缴清契税的购房个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自行向区建设部门提出补贴发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购房者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契税缴纳完税凭证
(5)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
享受补贴的家庭不重复享受,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同一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2022年6月1日后通过撤销合同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三)发放
购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区建设部门汇总审核信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区建设局负责发放到位。
三、其他事项
(一)房屋成交价最终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
(二)凡新建商品住宅之外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回迁安置房、公寓、商铺、商业店面房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 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
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