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一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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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393527/2026-559036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13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托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夯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基,现发布经开区第一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张店龙龙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张店龙龙驴肉火烧店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抽样产品名称:驴肉片(自制),检验项目:马成分、驴成分、猪源性成分,检出。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马肉、猪肉冒充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张店九洲祥瑞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不符合要求案。
2026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九洲祥瑞食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院内存在动物卫生污染隐患且杂物混乱堆放,卫生环境较差等问题,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张店九洲祥瑞食品加工厂于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整改,至本机关执法人员2026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仍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不符合要求且未按期完成责令改正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3、淄博经开区荣昊大酒店经营超出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到淄博经开区荣昊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进店前台展示柜处摆有22瓶张氏记100%椰子水,其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6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上述产品均为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附件2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第七类别(食品安全监管)第18序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4、济南菜菜园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到济南菜菜园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部分经营产品的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