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索引号: 11370300MB28393527/2026-55940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3 发布机构: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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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为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托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夯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基,现发布经开区第二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经开区某食品加工厂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及未按规定对加工的散装食品进行标识案。

20264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制作场所卫生较差,制作间地面油污较多,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肉干)未采取方式对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标识,本机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59日前改正。202651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经开区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猪肉糯米肠”(批号20260523)、“手工辣条/辣”(批号20260427)、“牛尾骨浓汤宝”(批号20260523)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当罚〔2026〕60号),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提供出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单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3、经开区某土豆粉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525日,本机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白雪厨娘毛氏红烧肉26(批号20260415)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出白雪厨娘牛肉炸酱1(批号20250508)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当罚〔202651号),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6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提供出上述部分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4、经开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32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举报人寄送的履职申请书,反映经开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蛤蜊鸡产品配料表信息不全。20264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受某餐饮店委托生产该批次蛤蜊鸡产品,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食用油但实际添加了大豆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5、经开区某麻辣烫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520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示被抽样单位经开区某麻辣烫店于2026414日被抽检的葱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和葱的快检报告等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