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字〔202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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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赵月芳百货便利店(经营者:赵月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3WDWJQ3M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区沣水镇四角方村村委南180米路西北起第三间沿街房
经营者:赵月芳
2021年8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赵月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1〕第037号)。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执法人员报请区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2月起擅自在山东省淄博市沣水镇四角方村村委南180米路西北起第三间沿街房店内销售卷烟。2021年3月16日正在销售时被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共查获卷烟79.9条,总价值5895元,当事人无进销货记录,盈利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赵月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 2021年8月17日我局对赵月芳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4.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5.2021年5月31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6.2021年6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经营情况和非法所得的数额;
7.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一份共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共2页及证据复制(提取)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被查获的卷烟数量以及当事人的身份;
8.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一份共 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卷烟是真品卷烟及其价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赵月芳本人签名认可。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13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