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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5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19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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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1号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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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胜维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493734116H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汽配城中区南10-1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                                        

20201217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淄博胜维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导轨滑块”。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颜色组合为“红-绿-黑”的导轨滑块66个。本机关于2021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品,未发现相关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为13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涉案物品及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当事人账簿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

5、第1896111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导轨滑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1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处告字〔202100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导轨滑块66个;

2、罚款3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