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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1〕00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6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7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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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1〕002号

发布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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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博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M2K8A0Q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苏村泉山农贸市场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林景                          

经查,202098日,我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标明张店博佰超市销售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不合格,要求我机关对张店博佰超市销售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2020929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博佰超市送达《检验报告》(:(20202053255),张店博佰超市负责人毛林景当场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经现场核查,该批次涉案产品(产品名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规格型号:三层 175/95;执行标准:GB/T32610-2016;生产日期:2020.06.16;样品编号:205203277),除抽检时已封存的20只口罩外,现场未发现其他与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口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FY2020306)和当事人出具的库存情况证明。

我机关于2020929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0111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称,2020617日从淄川区蓉苑百货经营部购进涉案产品100包,10/包,共1000只,进货时查看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价格与市面同类产品价格相近,通过目测无法看出产品有不合格迹象,所以并不知道该批口罩是禁止销售产品。该批口罩进价为3.5/包,售价为5/包,其中,抽检时由抽检单位购买检样2包,作为备样封存了2包,48包于728日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免费使用,48包零售给了消费者,因未登记消费者信息则无法追回涉案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查验及产品进销证明材料等有关证据材料。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

因情况复杂,我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于20201225日申请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至2021126日。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产品。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包,10/包,共1000只,进价为3.5/包,售价为5/包,货值为500元。该批次涉案产品2包由抽样单位采购检验用,48包零售给消费者,共销售了50包,每包获利1.5元,获利共计75元,另有48包由当事人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免费使用,目前仅剩抽检时作为备样封存的2包口罩。因销售给抽检单位的2包口罩不列入违法情形,零售给一般消费者的48包口罩列为违法情形,所以涉案产品售出数量为半数以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0051)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                              

2.潍坊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2053255)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3.《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FY2020306)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当事人出具的库存情况证明一份,证明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6.主要负责人毛林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8.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涉案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9.供货商出具的出货单一份,张店博佰超市商品进销存统计表一份,张店博佰超市一次性口罩免费领取登记表一份,证明该批涉案产品的进销情况及产品流向情况。

10、《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012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2020003号),当事人于202111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包,零售给一般消费者48包,涉案产品售出数量为半数以下且无法追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熔喷非医用)”20只;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375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