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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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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5号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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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区恋家洗化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303600230108 

住所:张店南定山铝南宿舍一街7-37

负责人:陈芳                                       

2021426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南定山铝南宿舍一街7-37号检查,现场发现店内经营过期化妆品:于月仙美白面膜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11日;蕾琪睫毛膏3盒,限期使用日期2019917日;眼线笔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113日;精油唇笔2盒,限期使用日期20191030日;茹妆BB50ml2盒,限期使用日期2017812日;茹妆BB35ml1盒,限期使用日期2017916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计12盒,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本机关于20214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为家庭原因很少去店里,未能及时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店内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至被查获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于月仙美白面膜共计有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56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睫毛膏共计有3瓶,未售出,货值金额36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眼线笔共计有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精油唇笔共计有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18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茹妆蓓蓓霜(50ml)共计有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58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茹妆蓓蓓霜(35ml)共计有1瓶,未售出,货值金额5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4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4现场检查的照片一份共3张,证明涉案产品现场检查时的放置情况;

5产品照片3张一份共3张,证明涉案产品的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6、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务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15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及《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2盒;

2、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