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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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润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TCWF66D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1-3号一至二楼
负责人:田梓亨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发现《淄博润锦教育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一份。该份合同书内容中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执法人员当场取证。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份开始自行制定并使用《淄博润锦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淄博润锦教育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该《退费管理制度》第三条“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学生办理退费。必须同时退回已收费收据原件并由收款人签字确认。退回的收据原件将作为学校退费的正式凭证,收费收据原件丢失,一律不办理退费,因此,请学生或家长务必妥善保管好收据发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截止立案时,该合同书已使用30份,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制定并使用《淄博润锦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淄博润锦教育收费退费管理制度》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淄博润锦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共3页、《淄博润锦教育收费退费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2021年9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