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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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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6号

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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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鹊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689499541D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与淄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孟现富                            

2021719日后我局陆续接到全国12315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鹊医堂大药房销售的抑菌乳膏、妇科液体敷料、脚气喷剂、皮肤抑菌膏等消毒产品宣传有功效。20218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手机淘宝APP中对名称为鹊医堂大药房旗舰店的网上店铺进行了检查,发现店铺有上述产品宣传。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未采取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218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手机淘宝APP内开设了一家名为鹊医堂大药房旗舰店的网上店铺。该店铺内有以下七款产品:分别标注为云南本草断痔膏属于消毒剂类产品,页面宣传中有消肉球、神器、断痔,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妇科液体敷料,属于一类医疗器械,页面宣传中有缩阴、缩紧阴道、私处紧致,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脚气喷剂,属于消毒剂类产品,页面宣传中有越严重,越好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紫花地丁,属于消毒剂类产品,页面宣传中有一瓶解决各种皮肤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保健食品,页面宣传中有提高免疫力,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三伏贴,属于保健用品,页面宣传中有排湿散寒、温经通络,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另一款汗疱疹,属于消毒剂类产品,页面宣传中有瞬间止痒,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当事人为了促销与广告美工师签订协议,对该产品进行了广告策划,采用了以上标注并在网上店铺内发布。广告费用共计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719977656111370327002021071535922620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云南本草断痔膏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2、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71310167038137032700202107134361999713703270020210714486770291370327002021071430788176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妇科液体敷料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3、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715878692481370327002021071558524942137032700202107158567243113703270020210715549223121370327002021071506520863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脚气喷剂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4、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61592816433137032700202106235114516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紫花地丁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5、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804469532881370327002021080303850107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破壁灵芝孢子粉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6、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72641045100的举报登记表及宣传页面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三伏贴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7、工单编号为137032700202108236869781313703270020210823755979011370327002021082376691405举报单表及宣传页面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汗疱疹网页截图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9、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该广告的具体过程;

10、当事人与广告美工师签订的《美工广告设计合作协议》一份共1页;广告费用收据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10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21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