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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9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2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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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2号

发布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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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孙云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76TW2X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张南路中段一层

负责人:孙艳云                                     

2021112我局执法人员到张店孙云烧烤店检查,发现销售货柜上42%vol 500ml42%vol 265ml两种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清点核算42%vol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71瓶,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57瓶,共计128,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南行强〔20210902021112日,我局立案调查,并于202111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上门推销员处购进标注牛栏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其中购进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5箱,共计60,购进价格95每箱;购进42%vol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3箱,共计72瓶,购进价格为95元每箱。进货时,当事人向推销员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发票等相关资料推销员以忘记携带为由,没有留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发票。当事人在店里以20/的价格销售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10/的价格销售42%vol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3瓶,售出42%vol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1瓶,销售额共计70元,违法所得42.29牛栏山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有,注册号分别为第15615867号、第866912号商标第33类。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920元,违法所得42.2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小餐饮小作坊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责令改正复查情况;

4牛栏山陈酿白酒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涉案产品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5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牛栏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共4页,分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准入主体资格及牛栏山商标注册情况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代表人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牛栏山酒厂代表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关系;

8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2022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2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5742%vol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71瓶;

3、没收违法所得42.29元;

4罚款2000元整。

罚没合计2042.29,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