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特处字〔2022〕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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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339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16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绿林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淄博绿林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052390012T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田家村(湖罗路田家段坤丽建陶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文胜
2021年1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绿林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对车用气瓶登记车牌号不相符车辆进行充气。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有效检查,对不合格车辆进行燃气充装,属于对车用气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充装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现场发现未进行充装前检查、车辆车牌号与登记车号不符仍进行充装;
6、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史必泉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7、整改报告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2022年3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车用气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充装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动消除设备危害后果情况等因素,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对车用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部分第二十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