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认处字〔2022〕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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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64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16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认处字〔2022〕001号
当事人:淄博佳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302MA3CB1PN3L
住所(住址): 淄博市淄川双杨镇袁家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雪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件中淄博佳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车辆鲁C5XS89出具的初检检测报告中存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VelMaxHP100%检测点与VelMaxHP80%检测点出现扭矩差值过大问题。
经查,当事人对该车辆初检采取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未更新的检测软件、不规范的检测操作或方法行为,对检测数据产生影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不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公布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最近两次检查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证明同类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段。
4、调查笔录、调查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
5、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柴油车辆名单、出现加载减速法检测点差值过大车辆鲁C5XS89、鲁C9CU85、鲁C85K22的检验检测报告及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采用不规范加载加速检测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6、车辆鲁C5XS89、鲁C9CU85、鲁C85K22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未重复收费。
7、当事人整改报告共14页,其中主动补偿车辆鲁C5XS89、鲁C9CU85、鲁C85K22燃油补助微信转账截图3页,组织员工培训照片及签到表3页,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变更登记表的软件升级证明1页,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检测行为对该车辆危害后果轻微,未见造成其它危害后果,未重复收取检测费用;当事人主动采取升级检测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培训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此类违法行为发生的隐患,对排查出同类型车辆主动进行燃油补助;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检验报告、上线检验视频,协助查阅检测控制系统。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内容要求。
2022年12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2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