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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2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3649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0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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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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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张店博佰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M2K8A0Q

经营者:毛林景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苏村泉山农贸市场1-2号

2022年9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进行了监督抽检,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2(DQJC)001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多功能电热锅

为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202291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王宁主办人张彤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29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送达了NO:2022(DQJC)0010号检验报告。2022111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 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21129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毛林景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YXDG-14 3L的多功能电热锅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型号为型号为YXDG-14 3L的多功能电热锅3台,没有售出,没有违法所得。销售单价为78元每台,货值为234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产品来源无法说明。另,当事人2022年5月21日有过一次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销货情况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6页分别证明当事人的库存和整改情况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库存及货值。5.当事人的产品合格证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产品资质。6.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7号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一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因同样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毛林景或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多功能电热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2022年12月30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年内第二次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二条第(二)项“(二)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不能追回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使用严重的裁量标准,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多功能电热锅2台;

2.罚款伍佰捌拾伍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