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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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3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山东忠权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10MA7J37WH5A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淄河大道2088号中国(淄博)陶瓷总部E9陶瓷创意中心205-22室
山东忠权经贸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向山东乐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一批香蕉,山东乐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批香蕉销售给了淄博中学第一食堂,该批香蕉在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淄博中学第一食堂进行的食品抽检中,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2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山东忠权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A2220413315101004C),法定代表人胥忠权现场签收了该报告,现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香蕉。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核实产品来源,该批香蕉一共采购了203斤,进货价格是2.8元/斤,销售价格3.4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690.2元,违法所得合计69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笔录一份;4.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元贰角;2、处罚款壹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陆佰玖拾元贰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