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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2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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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25号

发布日期: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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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区国燕建材五金商行(经营者:李素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TB2741P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矿机路34号                                                                   

                      

    20221212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20057)、检验报告(NO:2022(DQJC)0026),内容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一项不符合GB4706.23-2007GB4706.1-2005标准要求,依据电风扇、电热毯、电吹风、电暖气、小家电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1212日,执法人员到矿机路34号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20057)、检验报告(NO:2022(DQJC)0026),李素燕接受检验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除了封存的工业暖风机备样,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文书编号:淄经开市监南责改[2022]0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南行强〔2022027号,扣押不合格产品。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121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杨奇斌为案件主办人、王进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1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工业暖风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骆驼牌工业暖风机,是从一个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进的,一次购买了2台,购进价格为89/台,供货商未提供营业执照和供货单据信息。当事人李素燕一直没有销售上述骆驼牌工业暖风机,直到20221118日,被抽检公司以89/台的价格抽检买走一台,剩下一台备样,现在已被扣押。李素燕无销售记录。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78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20057)、检验报告(NO:2022(DQJC)0026)、产品质量结果分析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情况和当事人李素燕材料接收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对李素燕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4.李素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产品照片一份共3页,证明工业暖风机封存信息。

7.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李素燕禁止售卖并及时整改。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场所财务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工业暖风机扣押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李素燕签名、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工业暖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33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骆驼牌工业暖风机壹台;

2.罚款贰佰贰拾叁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