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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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5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1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单位名称:张店王元芝装饰材料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DRTCC51
经营者:王刚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J1-03号
2022年9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安泰牌碳钢单云梯进行了监督抽检,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NO.JNSDSC2022SR00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碳钢单云梯。
为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奇为主办人、张彤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年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送达了NO.JNSDSC2022SR0034号检验报告。2023年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王刚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000*500中”的碳钢单云梯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规格型号为“1000*500中”的碳钢单云梯2组,没有售出,没有违法所得。销售单价为450元每台,货值为90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销货情况;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6页,分别证明当事人的库存和整改情况;4.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NO.JNSDSC2022SR0034号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碳钢单云梯为不合格产品。5.当事人的产品合格证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以及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产品资质。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王刚或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碳钢单云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案产品并未销售,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二条第(二)项“(二)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使用较轻的裁量标准,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碳钢单云梯1组;
2.罚款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