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经开管发〔2021〕2号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职员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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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192511 | 文号: | 淄经开管发〔2021〕2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10 15:09:5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经开管发〔2021〕2号
区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市委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鲁组发〔2020〕3号)精神,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淄博经济开发区职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2021年2月8日
淄博经济开发区职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鲁组发〔2020〕3号)精神,完善经开区全员岗位聘任制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员职级等次设置及晋升相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严格审核的原则,规范职级等次晋升管理,畅通晋升通道,调动发挥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机关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经开区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设置,科学安排、合理规划,体现竞争性、可比性,职级划分为一至十级,以岗定薪。
第五条 职级聘用采取择优选任、竞聘上岗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
1、聘任一级职员,应当任党工委管委会正职或二级职员4年以上。
2、聘任二级职员,应当任党工委管委会副职或三级职员3年以上。
3、聘任三级职员,应当任党工委管委会副职或四级职员2年以上。
4、聘任四级职员,应当任中层正职或五级职员2年以上。
5、聘任五级职员,应当任中层正职或六级职员2年以上。
6、聘任六级职员,应当任中层副职或七级职员2年以上。
7、聘任七级职员,应当任中层副职或八级职员2年以上。
8、聘任八级职员,应当任九级职员2年以上。
9、聘任九级职员,应当任十级职员2年以上。
10、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后,套转为十级职员。
第七条 晋升职级的程序
1、初审。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条件的职员,区组织人事部每年进行统计并初审。
2、推荐测评。经初审符合晋升档次条件的职员由党工委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测评。
3、初步确定晋级名单。区组织人事部汇总测评结果后,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和晋升职级百分比,提出拟晋升职级建议名单。
4、研究决定。经区党工委会研究,确定晋升职级的职员名单。
5、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晋升;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延缓晋升,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晋升。
第八条 新招聘职员,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定级,其中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专业技术中级职称的确定为八级职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确定为六级职员;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解聘。
第九条 职员晋升职级依据任职年限和工作实绩。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一周年。
第十条 经审批晋升职级的职员,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的发放按《淄博经济开发区绩效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晋升职级时优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职员。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晋升职级年限延长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晋升职级年限延长两年。
第十三条 调出经开区人员,原具备行政事业编制的,恢复档案身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经开区内交流和退休,且属于经开区管理权限内的人员,可比照交流和退休时职级办理相关手续。属社会招聘的非行政事业编制身份人员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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