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标题: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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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4-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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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三)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六)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按照约定作出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签名确认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

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收到申请人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接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旅馆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十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1: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