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标题: 2023年5月31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山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320614L/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5月31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山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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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山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023年5月31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山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庆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33-7862728

电子邮箱:jkqfjxzx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

淄博经济开发区海岱大道与原山大道交叉路口向西200米路南

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齐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能电器有限公司现有“20万台/年厨房电器组装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于2016年12月30日取得了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备案意见(周环报告表〔2016〕429号);“20万套新型电热锅底座技术改造项目”于2017年11月7日取得了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审批意见(周环报告表〔2017〕1015号),于2019年5月进行自主验收;“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一期)”于2022年2月28日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批(淄经开环审〔2022〕010号),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阶段。现该企业拟建设“年产300万台高端电热炊具智能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项目位于淄博经济开发区海岱大道与原山大道交叉路口向西200米路南,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属于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现有冲压车间、6#仓库、覆底车间、制管车间,新建一座5五层占地约3500㎡生产车间(2#);将现有项目覆底工序、制管工序生产设备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等移至新建车间内,新增加铸造工序;拟在一期底座生产工艺检验工序后增加移印工序,配套新增移印机1台。项目新增主要生产设备为智能控制塔式铝熔化炉、卧式冷室压铸机、脱模剂回收设备、压铸机自动流水线、燃气熔化保温炉、移印机等,主要原辅材料为合金铝锭、钢模具、碱性清洗剂、水基型脱模剂、油墨等,铝压铸锅锅体生产工艺为铝锭经熔化、保温、压铸、去毛边、清洗等工序,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铝压铸锅锅体3800吨,铝压铸锅生产用外购铝压铸锅锅体可全部实现自产。

(一)项目建设施工期间,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周围靠敏感点一侧应设置临时隔声声障;建筑机械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施工厂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须经隔油池、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产生的建筑固废回收处理或送至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区处置,隔油池产生的废油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二)该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熔化炉、保温炉均配套低氮燃烧器,铝熔化炉废气、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08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压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密闭收集,进入配套静电净化器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与熔化炉、保温炉共用)处理,最终通过25米高DA008有组织排放;移印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在建喷涂烘干工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05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装置密闭性,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小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排放限值;DA008排气筒有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25m);DA005排气筒有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25m)。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压铸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超声波清洗定期补水,清洗废水依托厂内污水站(处理工艺采用“调节+混凝沉淀+石英砂+反渗透”)处理后中水回用;水基型脱模剂配置用水全部蒸发损;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与污水站反渗透浓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周南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转产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模具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铝灰渣、除尘器集尘、废布袋、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机油废桶、污水站污泥、废反渗透膜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七)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八)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生产加工区要界限分明,无交叉作业现象,通道线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阻碍通行。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建设情况,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2

5G陶瓷基板用氮化铝粉体制备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5G陶瓷基板用氮化铝粉体制备技术扩大试验研究)

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工业路32号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原电解铝厂)厂区内

中铝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斐然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现有“5G陶瓷基板用氮化铝粉体制备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于2021年7月27日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批(淄经开环审〔2021〕036号),其中一期10吨/年高纯氮化铝粉体试验线,于2022年11月完成自主验收。二期100吨/年高纯氮化铝粉体生产线未建设,因企业用地计划改变,建设地点由淄博经济开发区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厂区变更为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工业路32号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原电解铝厂)厂区内。因重新选址属于重大变动,现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5G陶瓷基板用氮化铝粉体制备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5G陶瓷基板用氮化铝粉体制备技术扩大试验研究)”总投资84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属于新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上料机、炭黑仓储、混料机、中间缓冲仓、烘干窑、连续氮化炉、脱碳炉、破碎机、气流磨、改性设备等,主要原辅材料为氧化铝、炭黑、氮气、无水乙醇、聚乙二醇等,原材料经预处理、烘干、连续氮化、脱碳、粉磨、改性、包装等工序制得产品。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纯氮化铝粉体100t(其中N-S-Ⅰ型粉体80t、N-S-Ⅱ型粉体20t)。

(一)该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上料、混合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6)排放;氮化炉产生的炉气(CO、N2、颗粒物)经炉尾焚烧炉低氮焚烧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7)排放;脱碳炉产生的炉气(CO2、颗粒物)通过15m排气筒(DA018)排放;粉磨、包装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9)排放;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VOCs通过排风口无组织排放;改性过程中乙醇冷凝回收后的不凝气VOCs通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装置、车间密闭,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小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废气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VOCs厂界浓度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得外排。

(四)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转产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除尘灰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滤芯、废分子筛、废活性炭(制氮装置)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七)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八)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生产加工区要界限分明,无交叉作业现象,通道线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阻碍通行。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建设情况,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