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2026年4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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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320614L/2026-557711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
2026年4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庆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33-7862728
电子邮箱:jkqfjxzxk@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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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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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项目 |
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199号 |
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 |
山东鲁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拟建设“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项目”,拟建项目位于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199号,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钢材、型材、标准件、电器配件、底漆(环氧富锌底漆)、面漆(醇酸树脂漆)、稀释剂等,主要生产设备为激光下料机、剪板机、折弯机、卷板机、卷管机、钻床、喷漆房、喷砂房等。原材料经切割下料、折弯、卷板/卷管、钻孔、焊接、喷砂、喷漆、质检、组装等工序制得产品。项目建成后年产400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中100套/年废气除尘设备、100套/年废气脱硫脱硝设备、100套/年VOCs废气治理设备、100套/年废气消白设备)。 |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喷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1#滤筒除尘器处理,废钢砂经旋风收尘,携带的喷砂粉尘进入2#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一同由一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喷漆、晾干废气经收集,喷淋塔+除雾器+沸石模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激光切割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自带的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等离子切割和焊接过程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房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装置、车间密闭,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和二甲苯排放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表3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系统,并采用有效的防渗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淋塔循环排污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下脚料和金属屑、废包装袋、废钢砂、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烟尘、废滤筒、滤筒收集的粉尘须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漆桶、漆渣、废沸石、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喷淋塔循环排污水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其他要求。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生产加工区要界限分明,无交叉作业现象,通道线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阻碍通行。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严格落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制度。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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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体系整治提升工程项目 |
淄博经济开发区内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山东华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拟建设“淄博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体系整治提升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4636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2.69万元,属于新建项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对淄博经开区段涝淄河、漫泗河、东猪龙河上游东西支等开展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对河道进行疏浚改造,岸坡护砌,新建截污管道等,减轻河道淤积萎缩,保持河道畅通和河势稳定,恢复河道行洪能力。改造河道总长约13.18km。同时对淄博经济开发区瓦村沟、暖水河、焕然河、三泉沟、白蛇沟、袁家河、天津路排涝沟、小旦村大高村排涝沟等开展河道提升治理工程,通过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生态提升等综合措施,提升经开区综合排涝能力。改造排涝沟总长约29.57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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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施工期要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及回填、物料存储、交通运输等施工采取安装喷淋设施、设置封闭围挡、道路硬化、物料蓬盖、车辆冲洗等措施,防止扬尘发生;车辆燃油废气须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大型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器;河道清淤工程采用集中施工方式,尽量缩短清淤施工时间,降低恶臭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施工过程废气排放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二)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定期由当地居民清运肥田;混凝土养护废水须经防渗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地面洒水降尘,不外排;车辆及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达标后用于施工机械及车辆清洗,多余部分作为施工场地防尘用水,不排放。 (三)项目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施工场地周围靠敏感点一侧应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要求(昼间70dB(A),夜间55 dB(A));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 (四)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河道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筑垃圾、清挖产生的土石方和淤泥须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合规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隔油池浮油,属于危险废物,设置危废暂存间,统一将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制在施工带内,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占用和扰动。合理优化施工场地的布置,加强施工管理和环境保护宣传。施工前开展植被调查,保护表层土壤;施工现场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水生生态环保措施、水土流失保护措施;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表土覆盖,恢复植被生态。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填报项目竣工验收系统。 四、严格落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制度。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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