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标题: 2026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320614L/2026-55791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2026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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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庆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33-7862728

电子邮箱:jkqfjxzx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

沣水镇淄河大道与宝沣路路口北550米路东50米院内

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

山东华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稷沣肥料有限公司拟建设“复合肥、掺混肥、液体肥料生产项目”,拟建项目位于沣水镇淄河大道与宝沣路路口北550米路东50米院内,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氨基酸、70%硫酸等,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圆盘搅拌机、搅拌滚筒筛、布料器、造粒机、电加热烘干机等。复合肥工艺为原材料粉碎、搅拌、造粒、抛圆、筛分、干燥、包装等;掺混肥工艺为原材料投料、搅拌、包装等;液体肥工艺为原材料投料、搅拌、灌装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复合肥5万吨、掺混肥5万吨、液体肥料0.5万吨。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复合肥投料、搅拌、干燥、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塔TA001+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料仓废气经料仓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掺混肥投料、搅拌、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液体肥灌装工序产生少量异味,无组织排放;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装置、车间密闭,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氨、厂界氨排放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表1相关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系统,并采用有效的防渗措施。项目运营期喷淋塔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依托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水质净化二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滚筒筛筛出的粉体物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金属杂质、废包装袋、破损布袋须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润滑油及包装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其他要求。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生产加工区要界限分明,无交叉作业现象,通道线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阻碍通行。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严格落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制度。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