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标题: 2026年7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320614L/2026-55890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2026年7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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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拟对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庆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33-7862728

电子邮箱:jkqfjxzx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

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寨子村东南

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东树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建设“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VP罐区技改项目”,拟建项目位于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寨子村东南,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属于技改项目。拟拆除2VP罐区原有2台100m3卧罐,合计总储量200m3,新建3台47m3立罐和1台27m3立罐,合计总储量168m3,装填系数为85%,最大储存能力为142.5t,以满足安全及环保要求。拟建项目依托现有装车系统、制氮系统、制冷系统等,只涉及罐区改造,主要涉及物料储存,工艺流程与技改前不变。

 

(一)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施工期要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储罐及管道的焊接烟尘、防腐油漆废气无组织排放;原储罐内残余气味先用高温蒸汽清理干净,再用氮气置换,清理过程中的废气全部进TO焚烧炉处置。项目运营期储罐大小呼吸、装车产生的废气由废气管线进现有TO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后经40米排气筒DA002排放;TO焚烧炉不运行时,废气通过CO催化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7米排气筒DA004排放,动静密封点定期开展LDAR检测。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运输车辆冲洗水、混凝土工程的灰浆,管道试压、储罐冲洗等作业产生的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进厂区现有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水质净化二分厂处理;施工期设置沉砂池,施工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厂区洒水抑尘。项目运营期无新增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施工场地周围靠敏感点一侧应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项目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高温蒸汽清洗、氮气置换并检测合格后的废弃储罐,建筑垃圾须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弃密封垫片和HDPE防渗土工膜属于危废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其他要求。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生产加工区要界限分明,无交叉作业现象,通道线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阻碍通行。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严格落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制度。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