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淄经开社保追字[2025]01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347540/2025-55125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
山东鼎汇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根据生效的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23〕第39号仲裁裁决书、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23〕第903号仲裁裁决书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4)鲁0302执1048号执行裁定书,你单位有支付邱亦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81132.00元的义务。2025年01月17日我中心受理邱亦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2025年01月23日我中心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官网公示《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邱亦林支付81132.00元,2025年02月24日我中心向邱亦林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81132.00元,2025年03月03日我中心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官网公示《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的还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81132.00元偿还至指定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经开区支行;户名: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账号:1603012729100012315),逾期未足额偿还的,应当支付利息(以逾期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0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
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
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