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342工伤举证(2025)1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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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347540/2025-55128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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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2025年3月13日收到关于张会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你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或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异议,你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向本机关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机关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延期举证,经本机关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请确认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22号。如果有变化请及时告知本机关,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因你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动且未告知本机关而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电话:0533-7870210。
联系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重庆路与复兴路路口东南角淄博市人力资源市场1号楼616室。
2025年3月25日
注:该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