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zbjkq.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复兴路路口东200米路北) 领取。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单位制定、与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组织党建、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zbjkq.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本单位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复兴路路口东200米路北,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5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网址链接:http://www.zibo.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39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办公地址:淄博市复兴路与重庆路交叉路口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号楼608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7013906
传 真:0533-7870179
电子邮箱:zibojingkaiqushichangjianduguanliju@zb.shandong.cn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适时更新